职权编码 |
010001 |
职权名称 |
突发事件应急征用 |
实施机关 |
武昌区政府办 |
职权依据 |
1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》第十二条、第五十二条; 2、《湖北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》(2014年1月6日省政府令第367号)第二十九条 。 |
受理范围及条件 |
特别重大、重大、较大突发事件应对工作,或超出事发地区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,或需要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处置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;确因实际需要。 |
需提交的材料 |
无 |
法定期限 |
使用完毕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及时返还,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。 |
承诺期限 |
使用完毕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及时返还,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。 |
特别程序及期限 |
无 |
收费依据及标准 |
不收费 |
职权运行流程 |
突发事件应对过程中→决定临时征用→组织征用→返还或补偿。 |
责任事项 |
1.征用决定责任:负责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人民政府,确有必要时决定向单位和个人征用物资。 2.组织征用责任:被征用物资应当用于突发事件应对。 3.返还补偿责任:被征用物资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,应当及时返还;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、灭失的,应当给予补偿。 4.监督责任:政府和有关部门违反本法规定,不履行法定职责的,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。 5.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。 |
责任事项依据 |
1-1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》(2007年8月30日主席令第69号) 第十二条 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,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。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,应当及时返还。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、灭失的,应当给予补偿。 1-2.《湖北省突发事件应对法》(2014年1月6日省政府令第367号) 第二十九条 负责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,必要时可以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的设备、设施、场地、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。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结束后,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及时返还,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。 2.同1-2; 3.同1-2; 4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》(2007年8月30日主席令第69号)第六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法规定,不履行法定职责的,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。 |
职责边界 |
一、责任分工 区政府(区政府办承办) 二、相关依据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》(2007年8月30日主席令第69号) 第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,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,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,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。 |
承办机构 |
武昌区政府总值班室 |
咨询方式 |
咨询方式:027-88936208; 办公地址:武昌区中山路307号; 电子邮箱: 17425543@qq.com。 |
监督投诉方式 |
(1)市长热线:027-12345; (2)武昌市民热线:027-88855555; (3)武昌区政府办秘书科,办公地址:武昌区中山路307号,投诉电话:027-88936209。 |
备注 |
突发事件应急征用运行外部流程图